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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贷是基于降低公司贷款利率,节省财务费用的目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相关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上述担保事项需在对原借款的担保责任终止后,方可由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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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